中華民國羽球協會(以下簡稱中華羽協)因為台灣羽球選手戴資穎參加奧運時所穿的球鞋非中華羽球的官方贊助商,故中華羽協欲就戴資穎未穿著官方贊助商球鞋一事做出懲處。
此事引起國人關注,黃沛聲律師 / 王芊茵法務專員寫了一篇文章詳細分析,結論為:
中華羽協以商業凌駕體育,濫用國際單項運動協會會員權力,難以苟同!
更何況是在里約奧運期間,戴資穎選手所穿著的羽球鞋,雖然是由勝利球鞋所製作,但在奧運期間所穿著的鞋款,已經去除掉製造商Victor商標,說實在的已給足了中華羽協面子,依上述的規範來看,戴資穎並沒有違反國際奧委會或是國際羽總的任何規定。因此,所謂上場必須穿著官方贊助商的產品,不能有其他廠商Logo云云,顯然是基於中華羽協妥協於商業贊助而定的內部規定。
本文認為,中華羽協的內部規定,利用自己身為國際羽總國內「唯一」會員協會的權限,以「不推荐」來限制國內球員出賽權利作為要狹,強制要求選手只能穿贊助商Yonex的球鞋,否則懲處,影響出賽,此舉顯然是以商業利益為考量,濫用了國際單項運動協會會員權力,這樣的內部規定本身就值得檢討、廢除!怎會反倒回頭揚言要懲處選手?邏輯實在令人難以苟同!〈戴資穎的腳是誰的?從中華羽球協會是否有權利賣掉選手鞋子贊助談起〉http://www.pshuang.cc/2016/08/blog-post_17.html
這件事情並非單一案例,它其實反映出臺灣的官場文化。各單位都有內部規定,臺灣有少數的內部規定暗藏玄機,舉世罕見,官員們的辯解亦蔚為奇觀,這當然並非意味著臺灣人的創意傲視全球,而是反映出掌權者對於不合理內規的心理防禦。
如上所述,中華羽協的內規以「不推荐」來限制國內球員出賽權利作為要狹,這樣的內規本身就值得檢討、廢除,但中華羽協不思反省,卻揚言要懲處選手。掌權者越是心虛,就越是要擺出高高在上、道貌岸然的姿態,中國文化裡有四個字來形容:外厲內荏。
國立臺灣大學楊泮池校長指出,「我們的文化蘊含儒家的仁愛精神,保留了華人社會最可貴的傳統」,我認為,人事室對此有特別深刻的體會。2016年5月20日下午,臺大人事室以EMAIL通知臺大所有的校務委員,對於臺大的升等內規做出說明:
主旨: 人事室澄清說明關於105年5月18日蔡振家老師所提事項
關於蔡振家副教授於本(105)年5月18日所提相關事項,因事涉人事法規,為免誤解、特此澄清說明如下:
(一)臺大為了維護教師教學、研究、服務的水準,並保障教師升等的權利,各學院均制定升等審查辦法,事先訂定教師升等之資格與條件,並依循升等審查辦法所定程序依法辦理各教師升等。此一升等審查辦法並非沒有法律依據的「內規」,而是本校依法應制定的「行政規則」,也是對所有本校教師在升等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二)教師升等程序依法應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與否亦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校長雖為本校行政首長,但對於教師升等事宜一向禀持行政中立之立場,不會介入或干涉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議程序,蔡副教授認定校方高層會介入或干預個別教師升等程序,實有誤解。
(三)教師升等審查不通過,依法均得依循行政救濟管道提出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本校向來尊重教師依法提出行政救濟之權利。惟在行政救濟的程序中,本校乃形式上的「當事人之一造」,依各種行政救濟程序之規定,本校均必須以校方之名義提出「答辯書」。關於答辯書之內容,本校盡可能以中立、客觀之立場陳述相關法律規定與所進行之各項程序,不會刻意製造對立,還望提出申訴或訴願之教師諒解。
人事室 敬上
臺大人事室說明中的第一項指出,臺大的內規不僅依法制定,而且是「對所有本校教師在升等法律制度上的保障」,這讓我想到國民黨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也是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所制定,而且據說是為了保障國民的生活。同理,臺大人事室說明中的第三項似乎在解釋,校方提出的「答辯書」之所以大膽說謊,一切都是為了校內和諧。
臺大人事室說明中的第二項指出,蔡振家副教授認定「校方高層會介入或干預個別教師升等程序」,明眼人當然看得出來,這也是外厲內荏的抹黑伎倆。我在指責校方高層與學院大老之行徑時,強調的是臺大通過了音樂學研究所違憲之升等內規(英文期刊論文必須超過7500字才能做為升等代表作),行政會議與學術副校長皆未善盡把關之責。若臺大人事室認為這涉及了「介入」或「干預」,似乎是在幫別人對號入座。
臺大的升等內規本身就值得檢討,但人事室不思反省,反而抬出「保障教師權益」、「不製造對立」的大論述,再恣意抹黑本人。如此外厲內荏、越描越黑的官僚,不禁讓人為臺大的前程感到憂心。
試問,戴資穎的腳是誰的?年輕人的腳是誰的?
蔡振家(臺大文學院音樂學研究所專任教師)
羽協發函否決戴資穎的申訴,口口聲聲說是要維護協會的尊嚴與紀律,輿論焦點則是合約中透露的利益關係。戴資穎小姐雖然沒有在奧運奪牌,但對年輕人卻產生了深遠的啟示。自己的腳該穿甚麼鞋,就穿甚麼鞋;自己走甚麼路,只有自己能決定。
因利益而結合的共犯系統,努力維護自己的尊嚴,只能巴望著下個世代還是一批乖寶寶。
台大音樂所的現任所長楊建章副教授曾在所務會議指出,字數不足7500字的英文期刊論文若投稿到沒有篇幅規定的期刊,申請升等會有問題。楊建章副教授在會議中特別警告我,「投稿時要考慮周詳」,會議中陳人彥主席還洋洋得意地列出人文音樂學的期刊是如何規定論文篇幅,希望我也穿這樣的鞋(投搞到這類期刊)。
楊建章為何如此熱心規勸他人,看看他的著作清單便可略知一二。楊建章在所教評會中自行揭露,他申請升等的一些參考著作並未經過審查,跟以下人事室的說法「送審著作中之參考著作應含出具證明有正式審查程序」相互矛盾。
台大人事室嚇唬校內的專任教師,又是另一種風格。人事室高層在向我施壓之際,特別派職員到音樂所辦公室調查我申請升等的參考著作是否有經過審查,人事室這位職員當場請助教打電話給我,詢問該著作是否有經過審查。人事室職員當時自己不敢出聲打電話,事後人事室也不敢承認曾經派人到音樂所辦公室調查我的升等著作(第 7546 則校務建言之回覆)。但願台大人事室的官員能夠懸崖勒馬,讓年輕人能看到台灣未來仍有一線曙光。
第 7546 則建言 | 回上一頁 |
建議者身份 | 正式教師 |
建議議題類別 | 校務 |
主旨 | 本校人事室派員調查專任教師升等案:四個問題與一項建議 |
建議內容 | 台大校務建言的管理者您好,
本人在提出第 6792 則建言之際,本校人事室特別派員至音樂所辦公室,調查本人的申請升等副教授乙案。當時,人事室的調查人員特別讓助教打電話給本人,詢問本人的升等參考著作〈臺灣亂彈戲皮黃腔的音樂特色:與其它劇種的比較研究〉是否有經過審查。 (1) 人事室既然知道,本人第一次申請升等副教授之事有必要詳加調查,為何沒有去調查以下這件事:本人的升等參考著作〈臺灣亂彈戲皮黃腔的音樂特色:與其它劇種 的比較研究〉在申請時即已附上審查證明,但是當時的音樂所所長卻以「沒有看到該論文的審查意見」等理由,不讓本人的申請案準時送出。請問人事室是否應該調 查音樂所所長的上述行政疏失? (2)請人事室說明,申請升等之教師是否只需附上審查證明,不需要附上該篇論文的審查意見。人事室若未能清楚說明這一點,爾後系所主管依然可能會藉此刁難申請者,不按照規定送出申請案。 (3) 人事室既然知道「升等參考著作是否有經過審查」有仔細調查之必要,請問,這樣的調查準則是否適用於音樂所的全體教師,還是僅適用於本人。本人確實知道有些 音樂所教師的升等參考著作未經審查,請問人事室對於這種已經通過的升等案,會回頭再進行調查嗎?如果人事室認為只有「蔡振家老師升等參考著作是否有經過審 查」需要調查,而不需要針對該所的其他老師做同樣的調查,請人事室說明原因。 (4)第 6792 則建言的處理(人事室已於2013/12/30回覆),請問人事室自己覺得已經圓滿完成了嗎? 最 後,本人想對人事室提出一項建議:人事室的調查人員應該直接向當事人(接受調查者)提問,並且索取相關資料,例如:論文審查證明。請助教在中間傳話,難保 不會出錯,也讓未來的責任釐清變得過於複雜。雖然在調查過程中輾轉傳話並無必要,但是在過程中邀請公正人士參與或做完整的紀錄,倒是一項不錯的做法,未來 若有爭議,也比較有人證、物證可查。 以上,即為本人針對「人事室派員調查蔡振家老師升等案」所提出的四個問題與一項建議,請您參考。 蔡振家(台大音樂學研究所專任教師) |
處理情形 | 處理完成,本建議案於2014/10/29轉寄人事室處理,人事室已於2014/12/10回覆 |
回覆單位 | 人事室 |
回覆內容 | 蔡副教授您好! 關於您所提意見1案,說明如下: (一)查人事室無派員至音樂學研究所辦公室,亦無請助教打電話給您,經向該所查詢,係音樂學 研究所為向教育部申請成立博士班,依規定調查音樂學研究所5年內教師經審查之著作數量, 爰該所助教向您詢問著作審查事宜。 (二)關於升等教師著作審查乙節,音樂學研究所表示係依「音樂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 業要點」規定循下列程序辦理: 1、送審著作中之參考著作應含出具證明有正式審查程序,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 表、或公開發行之研討會論文集發表等著作。您的著作審查於98年2月18日音樂學研究所 97學年度第2學期教師評審委員會第1次會議提出討論。 2、依上開要點規定,音樂學研究所教師升等評審包括學術著作審查、教學評鑑、服務評鑑三 部分。學術著作審查佔70分,教學評鑑佔20分,服務評鑑佔10分。學術著作審查部分, 由著作人審查人評分;教學評鑑及服務評鑑部分,由所教評會委員以無記名方式評分。學 術著作審查、教學評鑑、服務評鑑三項成績合計,升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平均須達80 分,始得票決。 3、依音樂學研究所98學年第2學期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紀錄,學術著作審查依照著作審 查委員所給分數計算,會中委員依法規完成教學、服務項目評審、評分並做成決議,並無 您指陳申請案未獲推薦之緣由。 (三)您第6792則校務建言所提事項,本室以102年12月31日校人字第1020100747號函將文學 院辦理教師升等之實際作業方式報教育部,另以102年12月30日校人字第1020100747A號函 副知您,另經教育部於103年1月14日函復「本校所報蔡副教授陳情其教師升等作業相關疑義 及法規建議案,收悉。」 非常感謝您的提醒及建議。敬祝 道安!人事室 敬覆 |
回覆時間 | 2014/12/10 |
第 7662 則建言 | 回上一頁 |
建議者身份 | 正式教師 |
建議議題類別 | 校務 |
主旨 | 人事室如何反映本校的行政風氣,值得關心校務者思考 |
建議內容 | 本人是台大音樂所專任教師蔡振家,對於人事室有三項建議。
(1)本人在第7546則校務建言指出,升等參考著作〈臺灣亂彈戲皮黃腔的音樂特色:與其它劇種的比較研究〉在申請時即已附上審查證明,但是當時的音樂所所長卻以「沒有看到該論文的審查意見」等理由,不讓本人的申請案準時送出。 (2) 人事室於2013/12/30回覆第6744則建言:有關您詢問文學院蔡秘書勸導專任教師撤回申請升等案是否違反「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3 條第1項規定及是否依法行政乙節,依文學院表示該院係依「文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學術著作審查中成績有低於八 十分或負面意見者,應由送審單位通知申請人就其受質疑各點以書面提出說明。」規定告知老師。 (3)人事室於2014/1/10回覆第6792則建言:有關您升等副教授之教師資格是否有效乙節,依本校辦理教師升等之作業程序應屬有效。 綜上所述,人事室如何反映本校的行政風氣,值得關心校務者思考。 蔡振家(台大音樂所專任教師) PS. 本則建言亦發表於https://cgtsai.wordpress.com/2014/12/10/3_suggestions/ |
處理情形 | 處理中,本建議案於2014/12/11轉寄人事室處理 |
回覆單位 | 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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